河南省文物局关于向郑州市洛阳市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下放部分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豫文物办〔2021〕28号)
字体大小: 新闻来源:河南省文物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6-07 18:11 浏览次数:

豫文物办〔2021〕28

 

 

河南省文物局

关于向郑州市洛阳市和郑州航空港

经济综合实验区下放部分省级

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

 

郑州市文物局、洛阳市文物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试验区,局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赋予地方更大改革发展自主权,省政府印发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向郑州市洛阳市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下放部分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 豫政〔2021〕9号),决定向郑州市、洛阳市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下放295项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其中涉及到文物工作的25项,现将清单目录印发给你们,请做好交接承接工作。

1.对授权或直接下放实施的权限,自下放之日起,相关法律责任一并由承接部门承担。其中对“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擅自进行工程建设的监管”一项下放方式为“委托”,根据《文物保护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具有法定监管职责,不存在下放问题,不再签署委托协议。

2.对行政许可、其他职权等政务服务事项,省文物局已在“河南政务服务网”上公示了办事指南,并且实现了网上办理。请承接部门参考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材料清单等,同本级大数据部门或网上政务服务部门对接,列入网上办理事项。省文物局对应的责任处室要积极给与指导。

3.对“行政监管”事项,省文物局已在“河南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对相关要件进行录入,请承接部门参考“河南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等进行行政执法监管,并按照《文物保护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确保文物安全。省文物局对应的责任处室要积极给与指导。

4.对于“河南政务服务网”和“河南省‘互联网+监管’系统”没有涉及到的事项或未尽事宜,省文物局对应的责任处室要积极与承接部门对接,提供相应的办事的指南和工作流程。

5.承接部门在承接下放的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过程中,如遇重要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报省文物局。

特此通知。

 

附件:河南省人民政府向郑州市洛阳市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下放部分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涉及文物部分的清单目录.xlsx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