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准备工作的通知
字体大小: 新闻来源:国家文物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7-31 15:23 浏览次数:

  文物普查发〔2023〕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23年将启动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为做好普查准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做好普查经费、队伍相关准备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是“十四五”期间最大规模的文物保护行动,请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高认识,积极争取地方人民政府对普查工作的领导和支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所需经费,按照中央和地方事权与财权关系,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各地文物行政部门应主动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合理测算普查经费需求,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开展实地调查,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充分考虑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数量、分布、交通条件、机构队伍等实际情况,研究普查工作组织形式。调集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机构、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博物馆、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社会力量,研究普查队伍组建方式。接受对口支援、定点帮扶的地区,可将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有关任务纳入对口支援、定点帮扶内容。

  二、开展内业准备,完善不可移动文物名录

  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参照建立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公布名录与实有名录的工作方法,组织全面归集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件(公布日期截至2023年7月31日),建立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公布名录。组织梳理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公布后升级、合并、信息变化等情况(信息变化情况截至2023年7月31日),建立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有名录。

  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指导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全面归集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文件(公布日期截至2023年7月31日),建立已认定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将已认定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名录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录逐一对照,逐处明确保护级别。

  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于2023年11月30日前将上述名录及所有相关公布文件报国家文物局。名录格式与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三、整理普查线索,加强普查对象预先保护

  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全面梳理2012年以来考古工作中新发现文物,国家文物局组织开展的革命文物、石窟寺、黄河、长江等专项资源调查中新发现文物,本辖区组织开展的各类区域性专题调查中新发现文物,建立新发现文物线索清单。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对接,掌握历史建筑名录和行业类文化遗产名录,如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国家工业遗产、中华老字号等。了解军队、铁路部门等文物管理使用情况。

  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将新发现文物线索清单与历史建筑名录、行业类文化遗产名录作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重要线索,纳入普查实地调查范围。督促各地在普查准备阶段对列入线索的普查对象建立预先保护机制,完成文物认定程序前不得迁移、拆除。普查准备阶段,各地不办理不可移动文物撤销等事项。

  四、工作要求

  普查准备工作是实地调查的重要基础,是高质量完成普查的前提条件。国家文物局已成立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专班推进普查筹备工作。请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严肃认真对待,将文物普查作为工作重点,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资源投入,制定工作计划,组织专门人员开展普查准备工作。加强对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组织、业务指导与信息传导。国家文物局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协调推进办公室将指定专人跟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普查准备工作,采用视频会议、现场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工作指导。国家文物局将视各地准备工作情况组织开展国家级普查试点。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