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普查发〔202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和《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总体方案》(文物普查发〔2024〕1号),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了《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试点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国家级普查试点。
请国家级普查试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高度重视,按照《试点工作方案》组织编制试点实施方案,调度本辖区普查骨干力量参与试点工作,协调市、县级普查机构落实工作职责,密切配合,统筹推进,确保国家级普查试点按期顺利完成。
请各省级普查机构参照《试点工作方案》,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省级普查试点,通过试点进一步完善普查组织领导、队伍组建、实地调查、数据审核、线索移交、经费保障等方式。同时,通过试点锻炼培养普查骨干,为顺利开展实地调查打好基础。省级普查试点应于2024年4月30日前完成,试点开展情况及时报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特此通知。
附件: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试点工作方案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文物局代章)
2024年2月5日
附件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和《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总体方案》(文物普查发〔2024〕1号,以下简称《总体方案》),为做好国家级普查试点工作,制定《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试点工作方案》。
一、试点时间
2024年2月—2024年3月31日
二、试点目标与任务
(一)试点目标
按照《总体方案》确定的普查任务和技术路线开展试点,对普查标准规范、普查系统和采集软件进行试用测试,结合试点实际情况及时修订调整。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试点完善本地区的普查组织、队伍组建、经费预算等,培训一批普查骨干,为顺利开展实地调查打好基础。
(二)试点主要任务
在全国选取部分县(区)开展普查试点,每个县(区)制定普查试点实施方案,在县域范围内选定部分行政区域(精确到街道、乡镇),针对某种或某几种类别文物进行调查,按普查《总体方案》技术路线,完成实地调查与信息采集、数据提交、分级审核、成果汇总全过程,并及时移交试点中发现的相关违法违纪线索。
三、试点范围
在北京、山西、上海、浙江、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共选择13个县(区)分类别开展普查试点。
(一)北京市东城区 试点内容:古建筑、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二)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试点内容:古建筑
(三)上海市宝山区 试点内容: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工业遗产
(四)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 试点内容:古建筑
(五)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 试点内容:古建筑
(六)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 试点内容:古建筑
(七)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 试点内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八)湖北省恩施州恩施市 试点内容:全类型
(九)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试点内容:古建筑、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十)重庆市渝中区 试点内容: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十一)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试点内容:石窟寺及石刻
(十二)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 试点内容:古墓葬
(十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 试点内容:古文化遗址
涉及军队营区的普查试点另行安排。
四、工作步骤
(一)试点准备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普查标准、登记表、著录说明、信息采集规范、数据处理规范等;提供普查系统、采集软件,并预置好试点地区复查信息、新发现线索、普查底图。
试点县(区)编制普查试点实施方案,明确试点工作组织领导、队伍组建、普查设备、实施方式、经费来源等。省级普查机构要全程指导和把关试点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统筹考虑全省普查骨干力量参与普查试点,通过试点建强全省普查队伍。试点实施方案经省级普查机构审核后,于2024年2月18日前报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试点启动与培训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普查试点启动会暨试点培训,对试点县(区)所在省、市、县级普查机构主要工作人员和普查队骨干进行培训。
(三)实地调查
试点县(区)对选定行政区域内试点类别文物开展地毯式调查。对三普登录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对已掌握的新发现文物线索、普查过程中新发现文物进行调查,做到符合文物认定标准的普查对象全调查。普查中应使用符合普查要求的设备,按普查标准规范采集填报不可移动文物基础信息,开展测量、绘图、标本采集、拍照等,认真做好文物数据和相关资料的采集和登记工作。按照《文物考古职工野外工作津贴实施方案》(文物人发〔2023〕4号)有关规定落实普查人员野外津贴。
试点中注意对普查系统与采集软件安装环境(硬件、软件)、任务接收、数据下载、底图精准度、数据采集、数据流转审核等功能进行检验;对普查标准、规范、登记表的可理解性、可操作性进行检验;对文物本体空间范围矢量落图技术路径进行检验。
(四)数据提交
普查队将外业调查采集的不可移动文物基础信息,及时整理和录入普查采集软件。普查队负责人进行审定,确保资料、信息和各项原始数据真实完整后,在普查系统提交普查数据。
(五)分级审核
县、市、省级普查机构依次在普查系统开展数据审核,重点审核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规范性,审核不通过的予以退回。试点县(区)普查机构根据审核结果组织补充完善后重新提交。
(六)线索移交
在调查中发现、并经审核确认的因人为破坏、监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记文物遭破坏、撤销、灭失的情形,文物行政部门依法调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并将违法违纪线索移送有关部门。省级普查机构应将有关情况报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形成试点总结报告
试点县(区)普查机构,总结试点情况形成总结报告,包括试点工作组织、队伍组建、经费投入、调查过程、新技术新设备应用、数据成果等,并结合试点工作在组织实施、使用标准规范与普查系统、软件等发现的问题,提出工作建议。试点总结报告由试点县(区)所在省级普查机构审核后,于2024年3月31日前正式提交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八)完善普查标准规范,普查系统与采集软件等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工作组全程跟进各地试点工作,根据试点反馈问题,在试点进行过程中同步完善普查标准规范、登记表及著录说明等;同步完善普查系统与采集软件。
试点县(区)所在省级普查机构根据试点反馈问题进一步完善本地区普查工作组织方式,做好经费预算,加强指导与保障。
五、组织实施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提供并指导试点人员使用普查标准规范、普查系统、采集软件、普查设备等。相关工作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试点跟进,加强技术指导,及时解决问题。
试点县(区)所在省级普查机构,应预先提交试点县(区)新发现文物线索清单。指导编制并审核试点实施方案,调动本省普查技术骨干参与试点工作,以试代训。试点过程中加强技术指导,审核试点数据与总结报告。
试点县(区)所在市级普查机构,负责做好试点工作协调对接和数据审核。
试点县(区)普查机构,负责具体开展试点工作,编制试点实施方案,落实普查经费与普查设备,组织普查队完成县域选定区域内某一类文物的田野调查与信息填报,做好普查数据审核。试点中注意用好前期已有成果,及时反馈问题。试点工作完成后编制提交试点总结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