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文物〔2009〕181号
各省辖市文物(文化)局,巩义市、项城市、固始县、邓州市、永城市、中牟县文物(文化)局,省直文博单位:
为加强业余文物保护员监督管理,促进文物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 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河南省业余文物保护员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五日
河南省业余文物保护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业余文物保护员监督管理,促进文物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自愿主动履行保护文物义务,自觉接受文物行政部门管理指导,在文物行政部门登记备案并取得《文物保护员证》的业余文物保护员。
第三条 本省区域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点,应当吸纳社会自愿者担任业余文物保护员,每处文物保护单位原则上不超过2名,规模较大或者特别重要的文物保护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
第四条 业余文物保护员的选用遵循公开、自愿、平等、择优的原则。业余文物保护员应为文物所在地满18周岁以上、原则上不 超过65周岁的公民,热爱文物保护事业,熟悉和掌握文物安全防范常识,身体健康,责任心强,近十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当地历史风土人情和文物资源的优先选用。
第五条 业余文物保护员每三年开展一次登记备案,具体工作由各省辖市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自愿担任业余文物保护员的,应当向县(市、区)级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河南省业余文物保护员登记表》和《河南省业余文物保护员备案表》,经县(市、区)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其中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业余文物保护员应报省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经审核同意的,文物行政部门应与其签订《目标责任书》,并向其颁发《文物保护员证》。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员证书由省辖市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填写并发放,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员证书由省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填写并发放。
第六条 业余文物保护员上岗前,应当进行培训,并在当地文物行政部门的主持下,对文物保护单位认真检查,逐一核对、登记所属文物、设施和其他财产。
第七条 业余文物保护员的培训教育工作由各省辖市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并应进行年度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第八条 业余文物保护员可以参加文物部门举办的评比表彰活动和各类业务培训活动,并可凭本人《文物保护员证》免费参观全省文物系统开放的文物博物馆单位。
第九条 业余文物保护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 对负责的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日常看护和巡查;
2. 掌握本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状况和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3. 做好文物保护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动员群众共同支持、参与文物保护工作。
业余文物保护员因身体等原因暂时不能履行保护文物的职责时,必须及时向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由文物部门另行指定其他保护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条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积极争取本级政府支持,将业余文物保护员补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第十一条 业余文物保护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1. 担任保护员时间一年以上,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工作热情高,在文物保护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
2. 发现文物被盗、被破坏,及时报告使文物免遭损失的;
3. 认真学习、宣传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带动群众巡视保护文物或抢救维修文物成绩突出的;
4. 刻苦钻研文物知识,撰写有关学术论文,被国家有关核心期刊采用或受到有关部门表彰的;
5. 所负责保护的文物连续多年未发生火灾事故,文物被盗、被破坏案件的;
6. 有其他突出事迹的。
第十二条 业余文物保护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因故意、重大过失造成文物损毁的,应当注销登记、收回保护员证书,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