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掘古墓!孟津一人被抓!
字体大小: 新闻来源:孟津微信公众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3-05 08:43 浏览次数:

  导语

  2021年3月4日,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公布一起起诉法律文书:其中,孟津1男子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被依法提起公诉。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66********,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住河南省孟津县**镇**村**组。因涉嫌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经孟津县公安局决定,2020年7月24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0日经我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被孟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孟津县看守所。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11197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经孟津县公安局决定,2020年7月9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0日经我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被孟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孟津县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11197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经孟津县公安局决定,2020年8月5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7日经我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被孟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孟津县看守所。

  本案由孟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张某某、赵某某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至3月20日,郭某甲(另案处理)、周某某(另案处理)、郭某乙(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张某某、冯某某、赵某某等人使用洛阳铲、铁锨、铁铲等工具对孟津县**镇原**部队大院内的三座古墓进行盗掘。经国家文物出境鉴定河南站鉴定:被盗掘的墓葬分别为一座唐代早期古墓葬,一座为东汉时期古墓葬,一座为西晋时期古墓葬,这三座位于全国重点保护单位邙山陵墓群保护范围内,被盗掘古墓葬有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盗墓活动破坏了古墓葬的完整,对古墓葬本体及附属文物造成严重破坏。

  被告人张某某、冯某某、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孟津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2、书证:孟津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证明,被告人张某某、冯某某、赵某某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报警材料,情况说明,鉴定意见通知书,豫政文【2004】151号、豫文物【2004】330号关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文件等;3、证人证言:郭某甲(同案犯)、王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冯某某、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张某某、冯某某、赵某某等人对作案地点和作案人员的辨认笔录等;6、鉴定意见:豫文鉴字【2020】第****号文物鉴定意见书,(洛)公(物)鉴(法物)字【2020】****号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冯某某、赵某某伙同他人使用洛阳铲等工具盗挖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冯某某、赵某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冯某某、赵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某、冯某某、赵某某系自动投案,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三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